依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申请之单一区块频段得标者或经营者,于未提出护卫频带之干扰解决方案前,其所使用之频率,以主管机关指配之频率为限。
单一区块得标者或经营者于依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向主管机关申请指配护卫频带之频率时,应检具前项干扰解决方案,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使用护卫频带之频率,并应缴纳其无线电频率使用费。
依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申请之配对区块频段得标者或经营者,采用不同双工技术时所致之干扰,以自行协调为原则。
前项得标者或经营者协调不成时,分时双工模式之得标者或经营者,应采取干扰预防措施,并容忍分频双工模式之得标者或经营者之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