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结合《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7号),对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促进就业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现解读如下: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国务院、省政府于2018年11月、2019年1月初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这是在当前国际经济格局调整,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背景下,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期出台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我们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全文共八条。一是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二是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三是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四是加大创业贷款实施力度。五是开展失业人员培训。六是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和就业见习(实践)条件。七是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八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1.第一条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是核心政策之一。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在政策上对特定企业给以扶持。具体操作办法将在近期另行制定出台。

2.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一个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3. 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下拨就业补助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