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1.失业期间连续达30日以上者。2.非自愿性离职者3.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评估者。 劳工得于上工期间内,每满30日之翌日起90日内向各就业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得为“亲自”、“委托他人”、或以“邮寄”方式为之。 以委托他人方式提出申请者,应检附“委托书正本”;以平信邮寄方式提出申请者,以寄达各就业中心之日为受理日期,如以挂号寄送者,得以邮戳为凭,受理审查。
劳工得于上工期间内,每满30日之翌日起90日内向各就业中心提出申请。
以委托他人方式提出申请者,应检附“委托书正本”;以平信邮寄方式提出申请者,以寄达各就业中心之日为受理日期,如以挂号寄送者,得以邮戳为凭,受理审查。
三、劳工本人之国内金融机构存折封面影本。
1.失业劳工应自各就业中心开立推介卡推介之翌日起7日内,将就业与否回复卡,以挂号邮寄、亲自或委托他人送达方式,通知原开立推介卡之就业中心。
2.失业劳工经雇主雇用超过14日离职者,不得以雇用日前所持有之其他特定行业推介卡就业后,再请领本津贴。
3.受推介之失业劳工不得为雇主或其负责人之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
承办人员:丰原就业服务站 04-25271812;沙鹿就业服务站 04-2623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