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民国100年4月12日 主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委托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国际机场时间带协调中心办理国 际机场时间带协调业务。 依据: 一、民用航空法第五十条。 二、国际机场时间带协调业务委托办法第三条。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条。 公告事项: 一、委托期间:自 100年 7月 1日起至 103年 6月30日止。 二、委托对象: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国际机场时间带协调中心。 三、委托事项: (一)办理航空公司申请时间带之协调事宜。 (二)监控时间带使用情形并为相关处置。 (三)参与国际空运协会国际时间带协调事务并陈报民用航空局。 (四)其他时间带协调业务之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