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籍、居住或就学于台中市15-19岁之在学青少年。
(二) 设籍、居住或就学于台中市15-19岁之特定身份在学青少年优先,特定对象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24条相关身份别规定。
3、 父或母曾于109年至111年间申领失业给付,报名截止前一日尚在失业中。
4、 父或母曾于109至111年遭遇职业灾害,报名截止前一日尚在失业中。
5、 经核定通过“大专校院弱势学生计划”之大专青年。
(二) 学员每人预收保证金新台币1000元,课程结束后,参训时数达15小时(含)以上,于结训当日全数无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