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规划提供“数位新冠病毒健康证明平台”补开“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指定处所隔离通知书及提审权利告知”(下称指定处所隔离通知书)

一、 依据本府111年6月13日府卫疾字第1110148326号函办理。

二、 为减轻行政负担,旨揭针对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确诊者补发之指定处所隔离通知书开立机关将设定为地方政府卫生局,并于本(111)年5月30日开放使用,说明如下:

(一) 个人资料(姓名、联络电话、地址)及隔离地址,由申请人自主填报,而隔离起日及迄日系介接医疗机构上传至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之采检日,并依确诊者解除隔离政策,由系统设定隔离期间逻辑如下:

1、 确诊者研判日为本年4月30日至5月7日:第1页之“隔离期间”为“采检日”加上10日;第6页之“开始隔离日”为“采检日”,“取消隔离日”为“采检日”加11日。

2、 确诊者研判日为本年5月8日之后:第1页之“隔离期间”为“采检日”加上7日;第6页之“开始隔离日”为“采检日”,“取消隔离日”为“采检日”加8日。

(二) 补发之指定处所隔离通知书,其中隔离起日及迄日等资料如与民众实际隔离状况有不符情形,请迳洽各区卫生所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