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用塑胶吸管限制使用对象及实施方式”业经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108年5月8日以环署废字第1080031442号公告订定,其重点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生效。

(三)实施方式:内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胶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范围:取得该署“生物可分解塑胶”环保标章使用证书之塑胶吸管;工厂出厂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开陈列供选购者。

(五)罚则: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违规者第1次劝导、第2次告发;109年7月1日起违规者迳予告发。并依 据废弃物清理法第51条规定,违反使用规定者处新台币 1200至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