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吴国荣因与原审被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绵阳市宏博实业公司(现已注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游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非法集资,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游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本案进行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