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统计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举报。

第三条 认为区统计局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四条 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交的举报事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办公室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三山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