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06年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暨幼儿园教师介聘他县巿服务作业要点第6点第1款增列但书案,请配合办理,请查照。

主旨: 为106年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暨幼儿园教师介聘他县巿服务作业要点第6点第1款增列但书案,请配合办理,请查照。

一、 依据教育部106年5月4日台教授国字第1060050788号函办理。

二、 106年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暨幼儿园教师申请介聘他县市服务作业第3次筹备会决议,修正“106年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暨幼儿园教师介聘他县巿服务作业要点”第6点第1款规定为,“符合‘国民中小学校长主任教师甄选储训迁调及介聘办法’第12条等相关规定,惟于同一学校实际服务满二学期因结婚或生活不便,有具体事实,经服务学校同意者,得申请介聘。另申请留职停薪之教师,应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于介聘生效日期(当年8月1日)前回职复薪”。

三、 复查国民中小学校长主任教师甄选储训迁调及介聘办法第5条第1项规定:“国民中、小学教师,除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相关法令分发或甄选者外,现职教师得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之决议,由学校向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介聘。”

四、 为配合前揭要点第6点第1款修正规定,参加介聘教师上网填报资料及选填志愿截止日已配合延长至106年5月8日止。

五、 爰本府办理县外介聘积分审查日期异动如下:

(一) 国中端-106年5月9日(星期二)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4时。

(二) 国小暨幼儿园-106年5月9日(星期二)及5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4时。

一个人的价值,应该看他贡献什么,而不是取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