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该行政事项的受理、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麻醉品和****管理条例》第37条,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3条。
未达到《麻醉品和****管理条例》第37条、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
医疗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名单及亲笔签名; 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及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药学部门负责人还须提供毕业证)
办理结果:审批通过的,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购用印鉴卡》
经审查材料未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信函投诉: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8号楼,邮政编码:650500;
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呈贡区人民法院起诉。
(1)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行政中心3号楼6层,联系方式:(0871)63189625;
(2)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地址: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 电话:0871-67195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