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契)作:种植进口替代作物、外销潜力作物、地区特产及有机等作物。

(二)休耕:种植绿肥或办理生产环境维护等措施。

二、办理转(契)作、休耕对象及认定基准:以83年至92年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一年当期作种稻或种植保价收购杂粮或契约蔗作或83年至85年参加“稻米生产及稻田转作计划”转作休耕有案之农地为办理对象。

三、受理申报及补(变更)申报:可分两期申报,第1期作全国统一申报时间为1月2日至1月31日,可一次同时申报两个期作措施;或只申报第1期作,台中市第2期作申报及补(变更)申报为6月1至6月30日,请农友依申报时间至户籍所在地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