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小规模之独资合伙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结算申报时,应以其全年应纳税额之半数,减除尚未抵缴之扣缴税额,计算其应纳之结算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减除全年应纳税额半数之余额,应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规定列为营利所得,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最近有纳税义务人因遗产税漏未申报债权而受处罚的案例,该债权系死亡前已申请核准尚未领取的退休金,被继承人配偶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误合并申报被继承人退职所得,惟该退休金系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请核准,死亡后雇主才发放给继承人受领,就死亡时点来看,被继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领取退休金的权利,该退休金自属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即属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应申报的债权,应并同遗产税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年查核诊所收入时,发现有负责人利用诊所受雇医师、员工分散其执行业务所得,以达降低个人综合所得税高额累进税率,致生逃漏税之结果,遭国税局补税并裁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