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经研究,现将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长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区举水河口江段;汉江蔡甸区谢八家以下至汉阳区南岸咀江段。 禁捕期间,严禁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新葡萄京娱乐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新葡萄京娱乐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根据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展有限公司的通知,定于2020年9月18日在平南三洲码头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为加强增殖资源保护,确保增殖放流效果,根据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增殖放流区域实施临时禁捕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时禁捕范围:平南三洲码头上下500米水域。 二、临时禁捕时间:2020年9月18日10时至10月18日10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在牛栏江(宣威段)重点水域实施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牛栏江(宣威段)重点水域和牛栏江鱼类曲靖市级自然保护区(曲靖市级金沙江水系水生动物保护区),重点范围包括务德、热水、西泽、西宁、龙潭、得禄等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长江水系的主要河流。 (一)禁捕范围内禁止一切捕鱼船舶活动。 (二)禁捕范围内禁止一切捕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鱼、炸鱼、毒鱼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