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推动节约能源、建立能源查核及管理制度,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并因应节电需求日趋重要、配合夏月节电活动及鼓励产业加强推动实质节电作为, 以抑低夏月尖峰用电,设置经济部节能标竿奖(以下简称本奖),特订定本要点。

二、 本奖之相关执行作业,由本部能源局(以下简称能源局)办理;能源局并得视实际需要,委托法人或其他团体办理。

三、 本奖颁发之对象为依法设立之公、民营企业或机构。

四、 本奖之奖项依企业或机构对于节约能源、能源管理制度及推动夏月实质节电作为具卓越绩效者,依行业特性、能源耗用量、二氧化碳排放量等,分为生产性质、非生产性质二大类,计五至六组进行审查,每组得颁发“金奖”奖座一名、“银奖”奖座二名。

(一)初审及复审:由能源局就专家指定总召集人一人,并由总召集人邀请产官学研能源专家十五人至十八人,组成审查小组办理之。

(二)决审:由本部次长担任召集人,邀请工业局及能源局之首长、技术处及商业司之单位主管、国家发展委员会、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教育部之代表及产学研能源专家十三人 至十五人,组成评审小组办理之。

六、经前点评审获本奖之企业或机构,由能源局报请本部部长于公开场所颁奖表扬之。

七、本奖评选相关事宜委托法人或团体办理时,由受委托执行单位研拟年度参选应备资料、评审基准、评选期程及相关事项,并提报能源局核定。

八、本奖选拔表扬活动所需经费,由能源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