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
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附属设施
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附属设施,指附属于公共建设之必要营运设施。所称附属事业,指民间机构于公共建设所需用地办理公共建设及其附属设施以外之开发经营事业。 前项附属事业之开发经营,应以提高公共建设整体计划财务可行性、增进公共服务品质或有效利用公共建设所需用地为目的
· 2006学年第一学期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政教处工作计划
· 2006学年第一学期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政教处工作计划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 2005学年第二学期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政教处工作计划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 2007学年第一学期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团队部工作计划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 2006学年第二学期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团队部暑期计划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 2006学年第二学期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团队部工作计划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 20007学年第二学期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教务处计划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 20007学年第一学期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教务处计划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教务处三年发展规划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2003学年第二学期工作计划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