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杭州市印发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 号),对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在鼓励城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了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为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下城区经济发展潜力,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城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配合起草《下城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

拟竞买企业取得用地后四年累计税收不低于10000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项目建成达产后每年税收不低于6000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万元/亩;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5%;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0%;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5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1000万元/吨。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采用整体一次性出让50年,也可按照一次性出让30年或采取“先租后让”分阶段供地。

1、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年内,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开展达标考核。

2、产权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整体登记,土地用途为工业(创新型产业),原则不得分割登记、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

3、物业出租:创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建筑物(含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以自用为主。

4、合同履约监管:受让单位无法履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受让单位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