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告发布实施“变更竹东(头重、二重、三重地区)都市计划(合并“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区计划”新竹县辖部分)(部分甲种工业区为科技商务服务专用区、公园用地、停车场用地及道路用地)暨细部计划(开发期限展延)案”,特此公告周知。

主旨:为公告发布实施“变更竹东(头重、二重、三重地区)都市计划(合并“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区计划”新竹县辖部分)(部分甲种工业区为科技商务服务专用区、公园用地、停车场用地及道路用地)暨细部计划(开发期限展延)案”,特此公告周知。

一、内政部112年2月20日台内营字第1120801967号函。

二、都市计划法第21条及第23条规定。

一、旨揭计划案自民国112年3月8日起生效。

(一)新竹县竹东镇公所、本府产业发展处。

01变更竹东旭光工变主计案(开发期限展延)(核定发布实施版)

02变更竹东旭光工变细计案(开发期限展延)(核定发布实施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