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被告人范建培虽然在承包连云港海赣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工程中也拖欠众多劳动者劳动报酬140万余元,但其故意逃匿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并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故该两起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犯罪数额。但因其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人数众多、数额巨大,造成劳动者聚集闹事,确实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对市场秩序产生了一定影响,仅仅是因为行政部门处理程序的缺失才不构成犯罪,其社会危害是客观存在的,可作为其一贯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