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设定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部令)

外资ICP-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资EDI-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可以开放至100%.(类似于淘宝、天猫)

1.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4.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5.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四)外资公司登记(营业执照和公司基本情况,所有的外资)

(五)外资公司近3年的年报或审计报告(需另加一份中文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