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云林县四湖乡为办理幼稻-本田初期112年2月下旬低温农业天然灾害低利贷款地区。
依据: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六条。
一、救助对象应为实际从事农、林、渔、牧生产之自然人,且无本办法第5条第5项所定情事。
二、本次办理农业天然灾害低利贷款项目、额度及期限如附表;贷款利率依中华邮政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减0.305%机动计息(目前为年息1.165%)。
三、本贷款由贷款经办机构依规定自行出资办理,计划编号为“112-01,类别:H”。
四、申借本贷款之农民,应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内,依实际受损情况,向当地公所申请核发农业天然灾害受灾证明书(格式如附件1),并于该证明书核发之翌日起15日内,检附该证明书及“农业天然灾害低利贷款申请暨计划书”(格式如附件2)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前项农业天然灾害受灾证明书之申请,个案如因交通中断或通讯中断等因素致超过10日者,得由案关公所核实认定后迳予受理。
六、贷款经办机构应审酌农民实际受灾情形及复建、复耕需要核实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