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政府办理身心障碍者创业贷款及其利息补贴,设籍宜兰县6个月以上,领有本府核发之身心障碍手册,年龄在20~55岁且有工作能力及创业意愿者,经审核符合资格者于3个月内自行向银行办理贷款,取得贷款行库同意创业贷款之证明后,向宜兰县政府申请利息补贴。

经审核符合资格者,应于三个月内自行向银行办理贷款。取得贷款行库同意创业贷款之证明后,向宜兰县政府申请利息补贴。

1.设籍并居住宜兰县6个月以上,领有本府核发之身心障碍手册。年龄在20岁以上未满55岁,具工作能力及创业意愿者。

2.创业(持有宜兰县政府核发日起未逾6个月之营利事业登记证)。

3.未曾获中央或地方机关创业性贷款(含自力更生奖助者)。

4.本贷款资金经营之行业,需办理营利事业登记证(合伙者加合伙契约)、公司执照或开(执)业许可证,且不得用于经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行业。

合于前项规定并曾接受公私立职业训练机构或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技艺训练领有结业证书或参加技能检定领有合格证书者,优先核贷。

依创业计划每人最高为新台币50万元,每人并以申请一次为限。合伙共同创业且均符合本贷款规定者,得同时申请贷款,但同一事业申请者不得超过4人, 且应于营利事业登记证上之组织登记为合伙型态。

创业贷款利息补贴最长以7年为限,依每年可贴补利息之 贷款金额,按台湾银行每年1月及7月第一个营业日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为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之利息贴补计算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