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说明 1.贷款额度:由承贷金融机构勘验后核实决定,最高不超过新台币220万元。
2.年限:由申请人与承贷金融机构议定之;付息不还本之宽限期最长5年。
3.计算基准:比照国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补助身心障碍者原购屋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与国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额。
4.受理申请时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服务对象 设籍并实际居住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并领有本市核(换)发或注记之身心障碍证明,且符合下列规定者:
1.家庭总收入平均未达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4倍者。
2.现未接受政府购屋贷款利息补贴或兴建住宅费用补贴者。
3.身心障碍者、配偶及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于各县市均无自有住宅或仅有一户向社会局(以下简称本局)提出本贷款申请日前五年内购买且办有贷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偿者。
4.贷款利息补贴应以身心障碍者持有之住宅或与配偶、同户籍之直系亲属共同持有之住宅作为贷款之抵押物。
5.购置之住宅座落于本市辖区内。
6.未领有本市身心障碍者津贴给付金额。
2.购屋之贷款余额证明书及缴款证明书各1份。
3.身心障碍者之台北富邦银行或邮局存折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