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责任详实填妥申请表及提供所有证明文件。若误报或漏报资料,或没有在申请表的适当地方填报资料,学资处有权取消你的申请资格,及/或要求你归还全数已发给的贷款金额,而你更可能被检控。政府如怀疑有人骗取或企图骗取金钱,会采取法律行动。

你须注意,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任何人以欺骗手段获得财物或金钱利益,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判处监禁十年。

你也须注意,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如法律规定或授权任何人经宣誓后为任何目的作出陈述,而该人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况下,经依法宣誓后故意作出一项为该目的具关键性的陈述,且知道该项陈述是属虚假的或不相信该项陈述是属真实的,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

你有责任向学资处提供申请文件内要求你填报的个人资料及弥偿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隐私专员所公布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第3.2.1.2节,请你提供你本人、弥偿人及见证人的香港身份证影印本。

如你/弥偿人在财务状况或/及居住地址有所变更,请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遇有上述任何情况,你亦须促致一名身处香港的人替代原来的弥偿人。

如你遇有下述任何情况,你有责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针对你或你的资产的法律程序或就你任何或全部资产委任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托人或其他同类人员的法律程序正在进行(或等候进行或可能提出);

意欲离开香港逾3个月或移居外地。学资处收到通知后,除非已就贷款的还款安排与你达成协议,或信纳你有能力继续按原来还款安排偿还贷款,否则学资处可要求你立即全数偿还尚欠的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余额、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费(如有)。

弥偿人在签立弥偿契据后,遇有下述任何情况,你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弥偿人无法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

弥偿人身故;

你知悉弥偿人提出破产呈请或有人提出与弥偿人有关的破产呈请或弥偿人被法院颁布破产令;

弥偿人申请“个人自愿安排”;

你知悉有人已就弥偿人任何或全部资产被委任为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托人或其他同类人员;

弥偿人牵涉于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法律程序之中;

有人针对弥偿人或其任何资产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任何申索;

弥偿人有意或已经离开香港逾3个月或移居外地;

你须促致一名身处香港并获特区政府接纳的人担任替代弥偿人,签立以特区政府为受益人的弥偿契据。否则学资处有权要求你立即全数偿还尚欠的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余额、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费(如有)和任何追讨费用开支。

当你的就学情况有所改变,你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遇有下述任何情况,你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学资处,以便学资处进行跟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把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发放给你:

(五)你不论任何原因不再是该院校或该课程的合资格学生。

如该通知有任何延误,将可能导致学资处按原订的日期把贷款发放予你或发出支票[抬头人为你所就读院校或其课程主办者/本地代办机构(如适用)]予你,在这种情况下,你须向学资处一次过全数清缴或分期偿还该笔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累计利息及特区政府向你追讨该笔款项的全部费用。

学资处有权决定及管理贷款发放安排和资助计划的执行。如弥偿人的财务状况及/或住址或其他联络资料有所变更,或有意或已离开香港逾三个月 并需要促致另一位弥偿人替代原来的弥偿人,他/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另外,弥偿人亦须向学资处提交其香港身份证副本。

如违反任何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条款及条件,或不依时还款,学资处有权要求你及/或你的弥偿人立即全数偿还尚欠的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费(如有)和任何追讨费用开支(包括诉讼费等相关开支)。学资处同时有权暂停考虑及处理你于学资处管理的其他资助/贷款计划下的申请及/或与还款相关的各类申请;和要求你及/或弥偿人立即全数偿还你因就读其他课程而获得的贷款的尚欠贷款余额、利息、逾期利息(如有)/逾期附加费(如有)、行政费(如有)和任何追讨费用开支,不论该贷款按照其贷款条款是否已到期偿还。

签立弥偿契据后,遇有下述任何情况,弥偿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

他/她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弥偿契据所规定的责任;

他/她提出破产呈请或有人提出与他/她有关的破产呈请或他/她被法院颁布破产令;

有人已就他/她任何或全部资产被委任为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受托人或其他同类人员;

在这些情况下,申请人须促致一名身处香港并获特区政府接纳的人担任替代弥偿人,签立以特区政府为受益人的弥偿契据。否则学资处有权要求你立即全数偿还尚欠的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余额、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费(如有)和任何追讨费用开支。然而,在学资处正式接纳替代弥偿人之前,原弥偿人亦须负上所有弥偿契据下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个人资料隐私专员所公布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第3.2.1.2节,弥偿人应提供其本人的香港身份证影印本予学资处。

弥偿人有意或已经离开香港逾3个月或移居外地,他/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学资处。在这情况下,学资处可要求申请人促致一名身处香港并获特区政府接纳的人担任替代弥偿人,签立以特区政府为受益人的弥偿契据。否则学资处有权要求你立即全数偿还尚欠的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余额、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费(如有)和任何追讨费用开支。不过,在替代弥偿人获得接纳前,原来的弥偿人仍须承担契据订明的所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