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本教材属于图书作品之一。由于教材的品种繁多,编写过程复杂,导致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十分不易。总体上来说,我国的教材作品分为两种:如果该教材是由自然人个人独立创作,则著作权归创作者个人所有;如果该教材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法享有该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但一般情况下具体的创造人拥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目前国内的教材作品由于其内容具有很大的外在制约性以及规范性特点,而且教材作品的编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保证教材的质量,教材作品尤其是中小学课本教材在编排中往往会由一个机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特别在基础教育教材中,教材作品依法被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在教材作品被视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时,其中具体承担编写任务的自然人即编写执笔人虽然依照我国的规定,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基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在法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包括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

教材作品通常由主编和各个具体创作人共同创作完成的。在教材作品著作权归属个人的情况下,由于主编和具体执笔之间的关系复杂多样,因此著作权的归属也应该具体分析:

1.如果主编既不参与具体的执笔创作,也不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其承担的仅仅是审稿、文字修正等辅助性的劳动,甚至完全是挂名的话,这时候,主编不能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具体创造人员。

2.如果主编不参与具体的执笔创作,但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建议构思,对作品的最终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3.当主编创设了作品的整体框架,又承担了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在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共有作品的著作权时,主编往往以其代表人的身份,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

这里需要注意,在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共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主编往往以代表人的身份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如在合同上签字、领取并分配稿酬等,这时主编必须具有其他具体编写人员的书面授权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