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