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条第四项扣缴之保证金,由移民署缴交国库。

经扣缴保证金之医疗机构,如保证金余额已不足前条第三项数额时,由移民署通知于一个月内补足之。

医疗机构所缴保证金经全数扣缴,或未依前项规定补足者,其所代申请之大陆地区人民入境后如有逾期停留或未依规定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服务之情形,主管机关应依前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为不予受理服务之处分。

医疗机构经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停止其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服务者,其所缴保证金余额,得于公告停止日二个月内申请移民署发还;届满未申请者,由移民署主动通知其申请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