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7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9〕26号)的有关规定,接受市、县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享受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企业名单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确定。
经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审核,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县现有10家商品储备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7 号)文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现将确定为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通知如下,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