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2〕6号)有关规定,接受市、县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享受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企业名单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确定。

经县发改局审核上报,县财政局、税务局联合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县现有3家商品储备企业符合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现将确定为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通知如下,若名单中的商品储备企业不再承担相应的商品储备任务,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财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