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系(所)专任助教之聘用,需以报章广告等方式,公开征求助教。系主任(所长)应告知应征者本聘用办法,并获其同意后,送系(所)务会议审议并排定优先聘用名单,再依行政程序签核之。
二、 本系(所)专任助教应协助本系(所)教师教学工作并办理本系(所)交办之行政事务工作。
三、 本系(所)专任助教以一年一聘为原则(并需签订切结书),应经系(所)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方得续聘。
四、 助教之离职手续悉依校订办法办理。
五、 其他未尽事宜,悉依学校人事相关法规办理。
六、 本要点经系(所)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