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需役地、供役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因地役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供役地不动产权证书;

5、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协议;

(3)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6、有抵押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