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筹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评估方案,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工作; 2.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对市州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4.对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进行检查与评估; 5.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6.负责全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 7.负责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8.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9.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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