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加盖戳记式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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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依印花税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
公私营业或事业组织,开出应纳印花税之凭证,得依规定格式(如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请核准后,按期或一次汇总缴纳印花税。
公私营业或事业组织,对各项支出所收受外来应贴用印花税票之凭证,得依前项规定申请核准后,于付款时扣取印花税款,汇总代为缴纳。
前条第一项经核准总缴印花税之凭证,除正本外,应备具副本或存根,依序编号,装订成册,以备查验。其以传票或账册记载代替凭证副本或存根使用者,应设置明细帐详为记载金额。
第二条第一项经核准总缴印花税之凭证,于书立后交付或使用前,应由立据人加盖“本凭证印花税总缴”(格式如附件(二))戳记。该项戳记应自行刊用,并于戳记启用前,备具戳模一份,报请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备查,戳记更换者亦同。
第二条第二项扣款汇总代为缴纳印花税之凭证,由扣款人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公私营业或事业组织汇总缴纳印花税者,其经核准总缴印花税之凭证,应以每二月为一期,分别于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应纳或代扣印花税款,填具缴款书,迳向公库缴纳,并应于同一期限内,填具印花税总缴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