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
随着生成对抗网络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深度伪造技术及其应用不断成熟,已经可以自动生成高度逼真而难以甄别的多媒体信息。人们普遍认为深度伪造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个人隐私带来巨大风险。因此,研究其鉴别与防御手段的需求极为迫切
11月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期间,启东市招商局副局长陆某受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高某的委托,在明知拟验资注册的江苏某十家企业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试图拆借资金用于上述企业的验资所需。后陆某因无力筹措资金,遂采取私自在进帐单和现金解款单上填写进帐双方名称等手法,伪造银行进帐单和现金解款单十一份,面额合计人民币8780万元
(公安部2002年6月26日,公刑(2002)1046号) 你局《关于对伪造、贩卖、使用假学生证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公法[200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 二、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
本文摘要:安徽省宁国市一男子为谋私利多次资助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最终被查获。克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某在宁国市谋划一家刻章店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那么伪造支票是什么罪,使用伪造支票如何定罪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