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桦诉被告吴瑞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桦诉被告吴瑞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判令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汪东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汪东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8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800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15%),自2019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5日为3158.0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