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以及省建管局《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管行函【2014】27号)工作要求,现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实施前后,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0日起,市城乡建设委停止受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二、自2014年12月15日起,市城乡建设委停止受理由省建管局审批的、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市城乡建设委停止受理由市城乡建设委审批的、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四、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发放原版资质证书。

五、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具体实施办法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即将颁布的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