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3年度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及大病保险的筹资工作,确保各项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4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拟调整方案,综合测算确定了2023年度筹资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信地址: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祝家港路中南大厦,邮编314000)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4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现公布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及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