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河南省定价目录》内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河南省定价目录》(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