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苏治芬县长“反六轻诉求 怎送公害调解”
有关99年8月3日联合报报导苏治芬县长说反六轻自救会提出对六轻的诉求,与公害调解的内容不一样,怎能送到公害处理委员会等内容。环保署指出有关99年8月1日晚间9时乡民提出之6项诉求及后续提出之其他需求,应由云林县政府就当事人两造之诉求先行协商纾处,若无法达成共识,可依公害纠纷处理程序向云林县政府公害纠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称调处委员会)申请调处,由调处委员会进行调处。
依公害纠纷处理法第5条云林县长身为调处委员会主任委员,有责任全力协助并辅导受损乡民循公害纠纷处理程序或民事诉讼向台塑公进行损害求偿事宜,并于调处委员会开会时,谋求台塑公司与当地乡民之诉求达成协议。此外,有关敦亲睦邻之诉求部分,苏县长与其所治理之云林县政府亦有责任力促台塑公司与当地乡民签订环境保护协定,防止公害之发生,建立互信、沟通之机制。不应在当事人两造未进入协商或调处前,即任意说出调处委员会无法处理对台塑六轻之诉求的说法,难道,苏县长不知其身为该县调处委员会主任委员之职责吗?如苏县长对于执行技术面有不清楚地方,环保署愿意在苏县长要求下,派员前往解说。
环保署表示,公害纠纷处理之程序,依公害纠纷处理法第3条,公害纠纷得依本法规定,申请调处及裁决;同法第4条,直辖市、县(市)政府各设公害纠纷调处委员会,调处公害纠纷。公害纠纷之一造当事人,得以申请书向公害纠纷之原因或损害发生地之直辖市或县(市)调处委员会申请调处,多数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纠纷当事人,得共同申请调处,并得由其中选定一人或数人为全体申请或进行调处。调处委员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若调处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若调处不成立,再向环保署下设之公害纠纷裁决委员会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