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称财务报告,指发行人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依法令规定,应定期编送主管机关之财务报告。
前项财务报告之内容、适用范围、作业程序、编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不适用商业会计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规定。
第一项财务报告应经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出具财务报告内容无虚伪或隐匿之声明。
前项会计主管应具备一定之资格条件,并于任职期间内持续专业进修;其资格条件、持续专业进修之最低进修时数及办理进修机构应具备条件等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柜买卖之公司,依第二项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另依主管机关规定揭露公司薪资报酬政策、全体员工平均薪资及调整情形、董事及监察人之酬金等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