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投信基金年度及半年度财务报告之格式之令。(金管证投字第1110380197号令)
一、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一百条第一项及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每一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应编具年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之格式。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编具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包含(一)净资产价值报告书、(二)投资明细表及(三)净资产价值变动表,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财务报告为期详尽表达净资产价值之资讯,对附表四所述事项应加注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并自编具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含以后)年度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财务报告及一百十二年(含以后)半年度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财务报告适用之;本会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金管证投字第一O二OO一四六二四号令,自即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