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精神,为有序开展我市禁渔实施工作,现将我市实施2020年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0年3月1日0∶00至6月30日24∶00,禁渔时段为4个月。
(一)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规定,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炸、毒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或补助对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违规行为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扣减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桂渔牧发〔2014〕74号)取消或扣减当年度渔业用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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