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再次提示!关于专利和商标文件“到付”的骗局》,再次提醒公众,不论是“专利书”还是“商标公告”,如果让您支付快递的到付邮费,均是不法分子利用网上已公开的信息骗取钱财,一!律!是!骗!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寄送的官方书件均不需要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请大家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如您要查询相关的文件信息,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在相应的应用系统中查询。 2020年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发布了《关于“专利文件快递到付骗局”的重要提示》一文,提醒企业和机构谨防上当受骗。 近日,我局收到社会公众反馈,多家企业及专利代理机构收到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邮寄、名为“专利书”的到付快递邮件,到付金额为25元或30元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再次提示!关于专利和商标文件“到付”的骗局》,再次提醒公众,不论是“专利书”还是“商标公告”,如果让您支付快递的到付邮费,均是不法分子利用网上已公开的信息骗取钱财,一!律!是!骗!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寄送的官方书件均不需要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请大家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如您要查询相关的文件信息,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在相应的应用系统中查询。 2020年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发布了《关于“专利文件快递到付骗局”的重要提示》一文,提醒企业和机构谨防上当受骗。 近日,我局收到社会公众反馈,多家企业及专利代理机构收到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邮寄、名为“专利书”的到付快递邮件,到付金额为25元或30元
专利A的专利权人为B公司。C公司因工作失误,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时写错专利号,错缴了专利A的年费,是否退还? 问:专利A的专利权人为B公司。C公司因工作失误,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时写错专利号,错缴了专利A的年费,是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退还? 答:可以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5号 发布日期:1998-12-17 执行日期:1998-12-17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经研究决定,原中国专利局各代办处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为方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3号 发布日期:1998-11-30 执行日期:1999-1-1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及国办发117号文件,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及国办发117号文件,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编办发[1998]6号),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3〕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2〕4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2〕4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2〕3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表扬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2〕3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2〕3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2〕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2〕2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关于表扬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和公安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国知发保字〔2022〕2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2〕1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2〕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1〕3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5月1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副总干事詹姆斯·普利(James Pooley)应邀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首次正式访问,并与有关部门领导举行会谈。会谈中,普利高度赞扬了中国的专利审查工作。 普利表示,长期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富有成果的合作,未来也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局福州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账户变更的公告(第521号) 关于受理如皋火腿等2个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第520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如皋火腿、东莞腊肠等2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公告(第519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发布
专利A的专利权人为B公司。C公司因工作失误,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时写错专利号,错缴了专利A的年费,是否退还? 问:专利A的专利权人为B公司。C公司因工作失误,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时写错专利号,错缴了专利A的年费,是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退还? 答:可以
国知办函规字〔2023〕20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3〕13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首批入选机构的通知》 国知发服函字〔2023〕3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第一、二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继续运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樟树市鑫康健生态种植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9号) 国知发保字〔2023〕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国知办发保字〔2023〕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援助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7号) 国知办发运字〔2023〕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方案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3〕6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通过续延审查名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5号) 国知办发运字〔2023〕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布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等44件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变更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残奥会”等8件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变更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4号)
关于机构改革过渡期统一开展专利商标等申请相关事宜使用印章及文书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67号) 来源:中兴达集团—15年知识产权运营经验,一站式商标注册丨专利申请丨版权登记丨高新双软认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8-05-30 浏览次数:3404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重新组建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等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完成转隶工作。为保证机构改革过渡期间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6月8日零时起,商标注册证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印章;商标申请、受理、审查、异议、评审及行政诉讼等程序中的流程及文书格式暂不改变,相关文书加盖原机构印章作为代章;商标行政复议流程及文书格式暂不改变,相关文书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