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低碳发展目标任务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将碳强度下降目标分解到各省(区、市),我省“十三五”时期的累计目标为20.5%,按年均计算,每年须下降4.48%。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对我省2019年度控制温室气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经核算,2019年全省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碳排放强度)同比下降5.19%,“十三五”以来碳排放强度累计下降 18.45%,超额完成序时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2020年,我省经济社会遭遇新冠疫情冲击、大国博弈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同时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全部投产运营大幅推高全省碳排放总量。初步估算,考虑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碳排放量后,我省2020年碳排放强度将不降反升。

2020年,根据《浙江省“十三五”设区市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对设区市2019年碳排放强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情况等方面开展评价考核。经核算,除宁波市、绍兴市未能完成年度和累计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外,其他设区市完成情况都较好。其中,杭州市、温州市提前一年完成“十三五”碳排放强度累计下降目标。

《浙江省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共确定了12项目标指标。在目前可获得数据的8项指标中,1项(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超额完成,7项(单位GDP能耗下降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第三产业占GDP比重、清洁能源装机容量、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比例)完成,没有明显未能完成的目标指标,规划执行情况较好。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