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须参与实体创业研习课程、创业咨询辅导,并完成创业计划书后,始得向新北市府劳工局提出申请,劳工局于受理申请三个月内,应为准驳之通知。 前项申请,经审查不通过者,不得再以原计划送审;经审查通过者,申请人应依实施要点第十一点规定办理贷款。

检附文件如下:

1.本贷款创业计划及贷款申请书正本一份。

2.税籍登记证明或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文件影本一份。

5.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综合信用报告正本一份。

6.最近二年内曾参加新北市政府或政府相关单位办理之创业研习课程至少21小时之结业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1.设籍新北市四个月(以上),且年龄为20岁以上65岁以下者。

2.符合中低收入资格者。

3.所营事业于新北市未超过三年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依法设立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2)符合商业登记法第五条规定得免办理登记之小规模商业,且有税籍登记者。

(3)依法设立登记私立幼儿园、托婴中心或短期补习班。

4.申请人不得担任二家以上企业之负责人。

5.再次申贷者,申请人户籍地及所创所营事业或实际营业地仍须同时设于新北市,且不得担任二家以上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