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设区的市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1.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委托协议上应有委托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字。

申请人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供电子版。

初审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其中业务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技术***)、听证以及材料补正等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复文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向气象部门咨询相关技术规定并要求予以解释;

2.申请人可要求审批审查机关告知办理进度,存在的问题,并可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真实的补充说明;

3.向审批机构查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资料;

4.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5.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1.必须依法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

2.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做好现场踏勘等相关工作;

4.依照审批结果和申报材料中的方案,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