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第九十八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省 负责全省对机电产品中标人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部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零六条:“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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