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采阳招标是经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从事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公司办公条件优越,办公地点位于交通便利的河源市兴源路北面中山大道东边怡翠阁3A号3楼,拥有现代化的办公场所及设施。同时与河源市政府采购网实现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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