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机关得视需要会商有关机关订定评估技术规范,并公告之。
开发单位制作说明书时,依第十条第二项办理环境调查作业;如涉及开发行为特性应提出相关预测、分析及评估模式者,依前项评估技术规范办理。
开发单位制作评估书初稿时,依范畴界定会议决定之评估范畴办理环境调查作业;如涉及开发特性应提出相关预测、分析及评估模式者,依第一项评估技术规范办理。
说明书应依附件三及附表一至附表十四之规定,评估书初稿、评估书应依附件四及附表一至附表六、附表十至附表十二、附表十四之规定,记载应记载事项及审查要件;说明书、评估书初稿、评估书并应备齐附件五规定之图件。
开发单位依附表七进行环境品质现况调查时,应优先引用政府机关已公布之最新资料,或其他单位长期调查累积之具代表性资料,如不引用时,应进行现地调查。但应于附表九叙明理由。
开发单位依前项规定进行现地调查之资料应于指定网站依规定格式传输原始数据。
开发单位因区位环境或开发行为特性得调整附表七所规定之调查项目、方法、地点、时间或频率。但应于附表九叙明理由。
开发行为符合本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附表二或自愿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者,其说明书附表七环境品质现况调查改依附表八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