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所规定的无因管理[1],是一种鼓励社会互助的制度。意思是在没有法律上的契约义务关系(如委任、雇佣),也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如亲属间的扶养义务)的情况下,协助处理别人的事务[2]。

自告奋勇帮忙做事的人称为“管理人”,被管理人协助的人则称作“本人”。本人的事务受到管理人的帮忙而可以得到处理,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请求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3]。

例如,市场的菜贩A内急到附近如厕,而隔壁摊位的肉贩B看没人帮A做生意,主动在客人上门时,帮忙A挑菜、秤重、结账,就是所谓的无因管理。这时B是“管理人”,A则是“本人”。

无因管理又可以依据管理人到底有没有好好帮本人处理事务,区分成“适法无因管理”跟“不适法无因管理”两种类型。

民法第172条:“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其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为之。”

详细定义与说明,可参考王泽鉴(2012),债法原理,增订3版,页375以下。

民法第176条第1项:“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或负担债务,或受损害时,得请求本人偿还其费用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或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损害。”